一、税率
序号
税目
税率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6%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4
陆路运输服务
10%
5
水路运输服务
10%
6
航空运输服务
10%
7
管道运输服务
10%
8
邮政普遍服务
10%
9
邮政特殊服务
10%
10
其他邮政服务
10%
11
基础电信服务
10%
12
工程服务
10%
13
安装服务
10%
14
修缮服务
10%
15
装饰服务
10%
16
其他建筑服务
10%
17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18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19
销售不动产
10%
20
农产品
10%
21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22
图书、报纸、杂志
10%
23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24
粮食、食用植物油
10%
25
音像制品
10%
26
电子出版物
10%
27
二甲醚
10%
28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
29
增值电信服务
6%
30
贷款服务
6%
31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32
保险服务
6%
33
金融商品转让
6%
34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35
信息技术服务
6%
36
文化创意服务
6%
37
物流辅助服务
6%
38
鉴证咨询服务
6%
39
广播影视服务
6%
40
商务辅助服务
6%
41
其他现代服务
6%
42
文化体育服务
6%
43
教育医疗服务
6%
44
旅游娱乐服务
6%
45
餐饮住宿服务
6%
46
居民日常服务
6%
47
其他生活服务
6%
48
销售无形资产
6%
49
出口货物
0%
50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51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5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53
航天运输服务
0%
5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5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5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5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5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5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6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6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6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6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6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税率记忆提示:1、重点记忆: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10%;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2、其余的:货物是16%,服务是6%。
二、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1
销售货物
3%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3
销售服务
3%
4
销售无形资产
3%
5
销售不动产
5%
6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见附件)
3%、5%
征收率记忆提示: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1、5%:主要有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2、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3、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预征率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1.5%
1.5%
2
销售建筑服务
2%
3%
3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4
不动产经营租赁
3%
5%
5
销售不动产
5%
5%
预征率记忆提示: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预征率3%
四、扣除率
序号
内容
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10%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
记忆提示: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10%时扣除率为10%,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销售蚕丝绸;最终货物税率为16%,扣除率为12%,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
附件: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征收率的有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1、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5、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7、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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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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