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一、法律关系 |
| 主体(双) |
自然人 |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
| 机构、组织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
| 国家 |
|
| 内容 |
权利 |
|
| 义务 |
积极、消极 |
| 客体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
| 行为 |
|
| 人身 |
|
| 表二、法律事实 |
| 分类 |
内容 |
标准 |
| 事件 |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 行为 |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 (积极性)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
|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 表三、法的形式 |
|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 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 表四、法的分类 |
|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 表六、民事诉讼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审判制度 |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执行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
| 特殊管辖 |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2014新增)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 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2年 |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
| 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判决 |
一审 |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 二审 |
终审判决 |
| 执行 |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
| 表七、行政复议 |
| 复议范围 |
复议事项 |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
| 排除事项 |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
| 复议程序 |
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复议机关 |
一个爹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
| 俩爹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
| 没爹 |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注意2】不收费【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
| 复议决定 |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
| 强制执行 |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
|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
| 表八、行政诉讼 |
| 诉讼范围 |
受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不受理 |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依然可以起诉)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地域管辖 |
一般情况 |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
| 特殊情况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 诉讼程序 |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
| 表九、法律责任 |
| 民事责任 |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种类 |
期限 |
数罪并罚 |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最高3年 |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最高1年 |
| 有期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 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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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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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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